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自2008年( )l日起施行。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