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
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只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不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不顺延工期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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