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可予以的监管措施有( )。①责令停止发行②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③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④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②④
②③
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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