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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发出 实际成本为 140万元 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半成品,收回后 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企业根据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 支付加工费 4万元 和增值税 0.52万元, 另支付消费税 16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企业收回该批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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